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7]8号 2007-08-2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动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一项新办法,也是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提高申报效率的又一新举措。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掌握《通知》内容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每户出口企业并指导出口企业正确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 二、上述出口企业在2007年8月3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抓紧做好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货物后180天内补齐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各主管国税局须在2008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部复审工作[属于远期收汇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应在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收汇核销并提供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及时进行复审].凡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主管国税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照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规定处理。 三、尚未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仍按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须按照“国税发[2004]64号”及相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向主管国税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市局收到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未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出口企业名单后,将通过FTP服务器在进出口税处目录下发送,请各单位注意接收。 附件: 1.国税发[2006]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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