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2008]451号 2008-07-14 广东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求气象信息收入接邮电通信业交纳营业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我省气象部门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电信公司合作共同开展为用户传送气象短消息业务,是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75096),由广东省气象部门自行购置通信传输设备,租用电信公司线路,向用户传递气象短信息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广东省气象部门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电信公司合作共同开展为用户传递气象短消息的业务,应为增值电信业务,其分成收入可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