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8]278号 2008-09-1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8月2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调低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为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保护广大个人出租业主的权益,现就我局贯彻实施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做好政策和征收系统调整期间税收征收工作 根据159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出租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需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和征收系统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仍按原有综合征收率征收;待政策和征收系统调整完毕后,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通过抵扣或退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各单位要认真指导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政策调整期间的税收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二、做好相关税收宣传工作 在政策和征收系统调整期间,各单位和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向纳税人做好税收宣传工作,耐心为纳税人解答问题,消除纳税人的疑虑,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