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72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7
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由排污费改税而来,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与原排污费规模大体相等,近三年我省环境保护税的收入相对比较稳定,保持在4亿元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728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保税的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辅导”的建议

  您的意见非常有建设性。近年来,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管理质效,我局着力开展了环境保护税征收数据与外部信息交换数据的应用分析,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税风险管理基本模型,筛选风险管理对象,开展环境保护税风险管理和应对,有效加强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源流失。同时我们还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政策,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为纳税人提供精细的宣传辅导服务。

  二、关于“加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作”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部门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近年来我局与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部门协作工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事宜,共同开展环境保护税的业务培训工作。2020年,两部门联合制发《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部门协作的通知》,对开展部门协作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和环保复核等工作,确保部署统一、机制明确、行动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部署,共同建设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排污许可数据、行政处罚数据、环境保护税涉税数据在线传递。下阶段我局将与生态环境部门继续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各类涉税信息的在线传递和处理,力争形成线上线下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

  三、关于“发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作用”的建议

  随着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务部门在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同治税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探索。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全国其他省市在环境保护税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探索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

  四、关于“增加环保税的县(区)级财政分成比例”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由排污费改税而来,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与原排污费规模大体相等,近三年我省环境保护税的收入相对比较稳定,保持在4亿元左右。

  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2018年我省将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县收入分成比例确定为30:70,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有利于推进全省环境治理。环境治理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跨地域、跨流域的事项多,省级支出责任较重,省级有必要分享部分收入,统筹用于全省环境治理。二是有利于保障各级收入稳定。经测算,按30:70比例分享,与原排污费分享比例大体相当。目前全省有130多个县区环境保护税财政收入预算分成比例中有县区分成,其中87个区县的财政收入预算分成比例为省级30%区县级70%。

  环境保护税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2020年全省环境保护税入库4.17亿元,全省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243.72亿元,用于污染防治的支出80.62亿元,环境保护税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投入的需要。同时环境保护税具有“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激励机制,各地污染治理程度越好,环境保护税收入相应越少,其增收潜力有限,增加环保税的县(区)级财政分成比例对当地的财力增加非常有限。

  从近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环境保护税征收和分成比例政策执行比较平稳,维持现行环境保护税财政分成比例较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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