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65号 2006-04-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省地税函[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各项税收的缴纳地点问题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文件所附报表的填报补充说明如下: 1、凡外来施工企业(按单位填报明细,单位名称必须完整、准确)、外来房地产企业(只报汇总数)自行申报或代扣代征税款在本税务机关入库的,由实际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负责填报。 2、报表统计所属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起,按季度统计,每季终了后10日(一季度报表可延至4月20日)内以电子表格方式通过ftp://140.24.88.131网报市局二处。 3、其他填报要求按省局文件执行。 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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