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9]129号 1999-06-28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企业按甬地税一[1999]83号文件规定鉴定为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帐证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能正确计算销售(营业)收入且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为保障财政收入,简化征收手续,由市局分行业测定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统一的基准带征率,实行随同销售(营业)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表) 二、所得税带征的依据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联运托运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收入;广告服务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全额作为营业收入。 三、各地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带征率原则上应按我局印发的带征率征收,确有必要调整的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带征率在上下浮动20%范围内掌握;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在市局核定的基准率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具体带征率。 四、对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到5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带征率可按基准带征率征收,对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带征率可按基准带征率上浮10%;对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带征率可按基准带征率上浮20%。 五、采用其它征管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8日 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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