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双定户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3]102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由于营业税政策变动等原因,各征管局对个体双定户征收提出了许多问题和建议,现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网吧征收问题 个体双定户从事网吧经营业务的,统一改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考虑税负增加较大实际,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调减为2%,每台电脑定额调整为200元,地段定额仍维持不变。 二、关于个人从事快递业务征收问题 个体双定户从事快递业务的,改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带征3%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使用票据的,领购《浙江省邮政业务统一发票》。 三、关于个体广告业征税问题 鉴于广告业准入放宽,个体从业户增加较快实际,在市局制定的“三等九级”定额核定办法中增加“服务业——广告业”小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定为3%,文化建设事业费按规定比例征收,定额核定比照“三等九级”表中“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纳税人需使用票据的,领购《广告业统一发票》。 四、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为适应TF2000操作,个体运输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暂定为3%,其中非机动三轮客车仍按带征率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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