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44号 2000-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第二条“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部分废止]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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