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3-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6]76号)、《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为实现印花税征收平稳过渡,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了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1、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13个税目中除资金账簿和权利证照外的11个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2、明确了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及比例。 三、《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6]76号)、《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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