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119号 2006-01-1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我省科研单位认定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81号 浙地税二[1996]146号)中有关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停止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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