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1998]32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和明确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27
摘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单位补交。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和明确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1998]329号           1998-10-27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税收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税收政策口径,现将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和明确如下,希各分、县局严格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额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是指个人向国家批准设立的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在公布派发利息、股息、红利方案时,应及时将方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公告中声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扣缴的税款应在分红派息截止日后一个月内解缴国库。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缴税款,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缴纳延期税款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请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单位(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具体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

  1、个人持有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股份制公司在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

  2、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持有在武汉市证券交易系统上柜交易的股票(含我市股份制企业在外地上柜交易的股票)而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暂只对其超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征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

  7、股份制企业将历年利润结存并一次分配的,只能作一次性扣除;中期分红派息的,按扣除率减半计算扣除。

  8、个人持有非上市、上柜股份制企业的内部个人股票(含内部职工股)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暂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

  (二)武汉基金、长江基金。

  个人持有在武汉市证券交易系统上柜交易的武汉基金、长江基金而取得的基金分红、派息所得,在该基金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转为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前,应按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该基金的实际情况,暂只对其超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征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分红、派息时代扣代缴。

  (三)企业债券、企业集资。

  1、个人购买企业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暂按扣除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扣除率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年期及以下的年扣除率5%

  超过一年不足三年年扣除率6%

  三年期及以上的年扣除率7%

  债券期限按发行时公告的期限为准,公告期限超过一年,但是每年兑付一次利息,而不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只能按一年期的扣除率计算扣除。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购买债券金额×(债券利率-年扣除率)〕×债券期限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企业集资,凡明确了集资期限,并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比照企业债券的年扣除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凡未明确期或每年兑付利息的,一律在支付利息时按一年期的扣除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扣除率为5%。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企业债券相同。

  (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单位补交。

  (五)对农村互助基金会支付的存款利息所得,比照企业内部集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六)对民间信贷的利息所得,暂按扣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票款利率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向贷款人征收。

  本通知下发后,市局原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解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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