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7]237号 1997-09-09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个[1997]148号文件及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的进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各基层局要以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为指针,按照省局的要求,首先要组织有关科(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正理解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有效保证个体工商户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其次,要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工作到位。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不同经济类型,不同情况划类管理,分别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复式帐建帐标准: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简易帐建帐标准: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月销售收入在1万元至3万元的。各基层局在试点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全部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并按此标准,尽快将所需帐本的数量与建帐类型上报市局。 二、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综合控管。在个体工商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基层局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和社会各界理解的同时,要加强与国税、银行、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发挥个协、私协作用,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按市局要求把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工作与微机征管、IC卡征税、税务代理、以票管税、基础建设、优质服务相结合,逐步实现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工作综合控管的法制化、有序化、规范化和自动化。对好的做法与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 三、突出重点,协调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力度。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要突出重点,即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业户重点。长期以来,有些个体工商业户,以集体、国有甚至外资企业名义注册,从事经营,弊端很多。还有一些个体工商业户采取挂靠方式,逃漏税款,严重扰乱了个体税收的正常秩序,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这类业户既是稽查、清理、处罚的重点,又是建帐查帐征收的重点对象。为加大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征税的步子,提高征管力度,市局与工商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有:通报前段工作,针对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解决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通过协调使地税与工商在清理假集体,清理"挂靠",办理登记、停业、开业、废业、定额、建帐,违章 案件查处;委托代征;税法与工商法宣传等方面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协调一致,联合控管。各基层局要结合市局联席会议的精神,主动与所在地区工商分局研究建立联席会议的制度,会议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在会后5天之内将有关会议纪要书面上报市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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