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323刑初85号 张某、陈某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07
摘要:被告人张某、陈某才违反票据管理法规,明知陈某甲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才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1323刑初85号

  发文日期:2021-06-3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132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务工,住太和县。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灿、马一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才,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务农,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21年4月30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二部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秀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才及辩护人王灿、马一鸣、许强风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陈某甲(在逃)以多名××患者名义在泗阳县先后注册成立泗阳某益药业有限公司、泗阳L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泗阳NH堂药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064709.9元,税款合计6257264.85元。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甲利用上述四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提供收送快递、银行卡转账等帮助,同时为陈某甲介绍部分受票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才明知陈某甲利用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组织工人制造公司生产假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工作。期间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311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税款金额巨大,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陈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认罪认罚,自愿退赃。

  被告人陈某才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才情节较轻,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

  经审理查明,陈某甲(在逃)等人以他人名义在泗阳县先后成立泗阳L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泗阳某益药业有限公司、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泗阳NH堂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陈某甲等人以上述四家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在上述期间内,明知陈某甲等人利用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提供收送快递、银行卡转账等帮助。被告人陈某才在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内,明知陈某甲等人利用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组织工人制造公司正常经营假象、制造公司虚假银行流水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为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846万余元,税款合计123万余元,均已被认证抵扣。

  2.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泗阳NH堂药业有限公司为江西瑞宏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5份,价税合计2169万余元,税款合计315万余元,均已被认证抵扣。其中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价税合计847万余元,税款合计123万余元。

  3.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泗阳NH堂药业有限公司、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为江西鼎弘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816万余元,税款合计118万余元,均已被认证抵扣。其中2016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48万余元,税款合计65万余元。

  4.2017年3月22日,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泗阳FT药业有限公司为太和县祥芝堂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13万余元,税款合计30万余元,均已被认证抵扣。

  5.2017年6月,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泗阳L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安徽省阜阳市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60万余元,税款合计37万余元,均已被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约为13万元。被告人陈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5万元已向本院退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才的供述,证人范某、宋某、尹某甲、陈某乙、况元枝、尹某乙、王某甲、李某、庄某甲、王某乙、汤某、徐某、赵某、王某丙、张某、王某丁、庄某丁、庄某乙、庄某丙、顾某、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快递明细,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才违反票据管理法规,明知陈某甲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才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陈某才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陈某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才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陈某才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某才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明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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