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式样》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9]21号 2019-9-3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省级有关部门(机构、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式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暂行办法 3.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式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监委、省审计厅、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第三条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行政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总户数的30% 。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实提、实发工资总额及结余工资总额情况; (四)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情况; (六)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 监督检查时主要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清算结果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总结分析报告、预算调整报告等备案材料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七)监督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五)其他违反工资内外收入管理情况的。 第八条 对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专项审计费用,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九条 经检查或审计查实,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对超提未发的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对已经发放的,按照已发放的超提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发现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违规发放工资超过当年度应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违规发放工资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内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外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可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一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 国有企业要如实、全面、准确填报《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表》,认真总结分析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表》、预算调整报告、总结分析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对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及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送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企业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定期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报送进展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有关情况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不据实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工资内外收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章): 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年度 □周期 (年—年) 企业功能性质类型:□竞争类 □功能类 □公益类 □金融类 □文化类 □未分类
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式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式样 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公示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国有企业()年度工资分配信息公示如下:
年 月 日 二、国有企业公开式样 (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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