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8]404号 1988-06-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县市反映有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经研究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的房产和车船,如专为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房产的所在地;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和第354号文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营业性的非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辅助车辆(如人力或畜力驾驶的车辆、自行车等),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车辆,如仅在本单位场地范围内使用,未享受公共道路等利益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该单位的场地在二处以上,使用的车辆要通过公共道路的,仍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88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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