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各基层征收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必须按照税法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请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做好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调整工作,相关科室务必按本公告公布的《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抓紧对广西税务系统的设置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情况。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5〕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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