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6]169号 1996-8-2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专题纪要(1996年113次)精神,经研究,现对省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车辆通行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鉴于目前我省交通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其他各项收费,今明两年暂缓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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