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217号 2007-0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申请免征第二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函》(工函字[2006]34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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