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1996]281号 1996-04-08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的规定,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1995年及“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进口),在国家另有新的政策规定以前,其进口环节增值税,暂予减按6%计征。对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进口飞机的增值税,多征部分准予退还。 海关总署 1996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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