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6号 1998-0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退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字[1997]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要求对其1996年从国内采购用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考虑到上述出口货物已经实现采购并出口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对其1996年申报退税508万元,免于提供专用税票。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须按规定提供专用税票。 二、关于用于补充施工机械需要的零配件、易损件出口退税免于提供专用税票问题。考虑到这些货物品种多规格且型号繁杂,一般从流通企业采购,无法取得专用税票的实际情况,特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于提供专用税票。请你局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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