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1
摘要: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销售存量房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契税

  房产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沈阳市契税税率为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后沈阳市契税税率为3%。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1%核定征税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5号)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四)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对于个人销售存量非住房,应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照30%—60%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五)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二、关于对基层税务人员业务指导培训问题

  市税务局始终高度重视对基层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一是针对税收热点工作,紧盯总局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时组织系统省市级兼职教师、“115工程”专业骨干、岗位能手为基层单位一线干部开展新政策学习解读和岗位业务培训,使教育培训内容更贴近一线。二是针对疫情防控培训难题,紧靠“学习兴税”、中华会计网校等学习平台,开展各类线上培训。安排多名系统兼职教师录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微课,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市局内网精准送达一线;在“学习兴税”平台“沈阳税苑”栏目,开设增值税留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线实操培训课程。三是针对税务稽查及征管实操难题,紧抓青年干部业务学习。与中华会计网校密切配合,针对全系统40岁以下的1103名青年干部开展财务会计网络培训,实行“一月一测试一通报”,及时跟进学习进度,检验培训成果,青年干部的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市局各税政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范围不定期开展分层级、分岗位,多轮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辅导。对税政研究员、税收管理员、申报窗口人员、税企通坐席人员开展专项政策辅导和操作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精准把握政策要点和执行口径,熟练掌握相关申报表变化、填写方法以及核心征管、电子税务局相关系统操作。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上级税务机关统一的政策解读口径开展,杜绝随意解释政策。要求各基层局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积极研究解决,并在全市统一明确执行标准。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意识,解答百姓咨询方面

  多年来,市税务局始终坚持从需求出发,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加强税收营商环境建设。一是在工作中坚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拓展宣传渠道,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增加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知识的了解。二是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事通”工作室,构建纳税人缴费人、窗口人员和业务专家沟通桥梁,7×24小时全天候为纳税人缴费人解决实际问题及疑难问题。三是进一步强化窗口单位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导税咨询人员精细服务能力,提升窗口人员业务素质。对纳税人缴费人不明白的问题给予详细、耐心的政策解读,使其能够及时、明白的办理涉税费业务。四是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和更新《辽宁省税务局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服务指南》。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机等方式办理业务,并通过在自助区播放小视频、配有专人等方式辅导其操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提升政治站位,努力体现沈阳税务担当作为,不折不扣落实政策,真情真意创新服务,用心用情纾困解难,求实求快释放红利,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见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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