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饲料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鲤鱼前期配合饲料,2006年9月份经省局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检,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注明有效期至2010年2月4日,那么我公司今以前申请免税时,是否不用再进行抽检?何时需要再次进行抽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因此,在您上次取得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截止之前,您的检验报告都是有效的;至于何时需要再次抽检,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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