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7]99号 1997-04-22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做好“三个服务”。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就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趣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信誉程度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综合情况上的差异,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原则上不超过三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手段,达到强化管理的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试点面的大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原则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划为B类一般纳税人。 1.财会制度健全规范; 2.能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符合以上1.2条条件又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划为A类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2.连续两个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除A、B二类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申报事项的处理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确定的类别,可分别按以下基本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2.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2.按规定报送全部附按表格和资料; 四、其他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处理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别,对有苯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税收检查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可按以下要求实施差别管理。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尽量减少对A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检查。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速抵扣审批予以优先办理。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 2.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应进行严格限制; 2.作为每年税收检查重点; 3.原则上不加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五、分类管理的审批 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报经地、市、州国税局(省直分局)批准,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报县级国税局批准。各级国税机关应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制定具体的申报、管理和稽核检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升级。如在此期间内需降级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降级应报经地、市、州国税局(省直分局)批准,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降级应报县级国税局批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进行调整时,只能逐级调升;对需降级的,可直接降至相应的级别。 六、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性强的工作,各地应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和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平稳推进。试点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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