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1]178号 2001-06-2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1号)已由省地方税务局发给你们,现结合福州市实际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资建房税收管理权限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按成本价、标准价计算商品房价值,凡免征营业税款在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免征营业税款不超过50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关于“网吧”征税问题。“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适用20%营业税税率;不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适用5%营业税税率。纳税人兼有提供信息服务和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全部从高适用税率。 三、关于娱乐项目适用20%营业税税率问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7号)有列举的娱乐项目,适用20%营业税税率;文件未列举的娱乐项目,仍按《福建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适用税率执行。 四、关于税率调整的政策执行时间。由于文件下发时间滞后,请各基层征收局务必抓紧贯彻落实,执行时间不得迟于 200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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