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及实例分析

来源:吴奇的博客 作者:吴 奇 人气: 时间:2009-10-03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从2月1日起,全国各地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尤为重要...

二是分两次签订售房合同。在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企业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会有税负差异,哪种更节税主要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金额。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销售额为3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2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豪华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

一是不分别核算,则:销售税金及附加=5000×5%×(1+7%+3%)=275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3200+275=3475(万元)

增值额=5000-3475=1525万元增值率=1525/3475×100%=43.88%,未超过50%,故适用30%的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525×30%=457.5万元二是分别核算,则:①普通住宅:销售税金及附加=3000×5%×(1+7%+3%)=165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2200+165=2365(万元)

增值额=3000-2365=635万元增值率=635/2365×100%=27%,未超过50%,故适用30%的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635×30%=190.5万元②豪华住宅: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5%×(1+7%+3%)=11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1000+110=1110(万元)

增值额=2000-1110=890万元增值率=890/1110×100%=80%,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90×40%-1110×5%=300.5万元共缴土地增值税=190.5+300.5=491万元通过比较可见,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33.5万元税款,这主要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7%,超过了20%,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所以进一步筹划的关键是将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筹划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完善配套设施等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还可以改善房屋质量,增强竞争力。

假设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增加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X万元,使其增值率为20%,由等式(3000-2365-X)/(2365+X)=20%,可解出X=135万元,即只要增加普通住宅135万元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就可享受免税优惠。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为豪华住宅应缴纳的300.5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157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190.5万元。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10%比例限制。具体比例是由各省市确定,对此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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