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自来水适用增值税税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 [全文废止]文件中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 ,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最新规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 [全文废止]文件中“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最新规定——
 
        自来水企业纳税人应从四个方面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