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九九四年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5]10号 1995-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二、六、七条废止。
为了搞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企业清理拖欠帐款提取手续费在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4]6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理收回拖欠帐款,根据拖欠时间长短,按实际回收额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扣除手续费,用于奖励等支出。对1993年未拖欠一年以上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0.6%提取手续费;对1993年拖欠两年以上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 1.5%提取手续费;对 1993年拖欠三年以上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对1990年发生的欠款,按实际回收额的5%提取于续费;对1993年以前发生的呆帐或经法律程序清回的欠款,报经市、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协商提取手续费。 二、[条款废止]关于销售大包干提成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吉政函[1994]162号义件规定精神,企业可以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提取的包干费用在税前扣除、提成比例一般应掌握在销售回款额的3%以内。最高不超过5%、对特殊行业需提高提成比例的,应报省局备案批准后实行。 三、关于建安企业征税办法问题。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以后,所有建安企业,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省部分建安企业核算不健全,实行内部承包不能全额记帐,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九四年度汇算清缴时,暂按个低于1.5%附征率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对季节性生产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地处乡镇的私营企业,未经过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工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列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在限额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处理企业挂帐包袱问题,按照国家新机制和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1994年以后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全额计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盈亏。对企业以前年度虚盈实亏,体现当年亏损的以前年度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其亏损额不得用以后年度利润在税前抵补。对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确认的挂帐包袱,报经同组税务部门批店后,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在税前处理抵补。 六、[条款废止]关于私营企业征税和填表问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应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在年度清算清缴时。对实行定额征税的私营企业,可以相应比例匡算出企地计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填报汇算报表。 七、[条款废止]关于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核定计税工资问题。对这些企业核定计税工资时.其全年发放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人均每月500元工资限额内经审核后。可按实际在税前扣除。这里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流转税和利润总额,对劳动生产率指标可从宽掌握。对新办企业核定计税工资时,可在人均每月500元限额以内,按实扣除。 八、为搞好新旧税制衔接,原来按照省政府吉政发[1992]33号文件规定精神,由集体企业富余职上(占6%以上)兴办集体所有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经批准免税三年的,在九四年底以前可继续享受免征所得税待遇。从一九九五年开始一律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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