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审核及稽核分析结果的处理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审核中,尚未发现问题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表》(格式见附表三》上注明“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字样;发现有问题的,应作出记录和提出处理意见。凡经审核确实属于少报销项税额或者多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利用他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情况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二)对稽核分析发现有异常的企业,稽核部门应参照省局粤国税发[1995]144号、368号通知中有关稽核检查办法,直接或会同稽查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核检查。 (三)对纳税申报审核和人工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稽核部门应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查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表四),送各市、县国税局流转税或涉外税管理部门汇集后,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或涉外税管理处。 五、资料的退回及归档 稽核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后,除各表稽核联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记录表》由稽核部门保存外,其它各表申报联及附报资料送征收部门归档或由征收部门退回纳税人。 附表一:分行业平均销售/购入比率表(略) 附表二:分行业平均税负率表(略) 附录: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账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账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账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账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账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 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 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账记录进行核对,看账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 以“进项税额”账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 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 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账外经营检查。 涉嫌有账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存的,即存在账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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