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99号 1998-03-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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