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2号 1999-11-2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祥、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孤.7m×1mn,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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