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准则认为非货币性福利是“人情”还是“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意思就是说,这实际上还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交易”,算不得人情。 对于自产产品,代表公允价值的就是企业自己售价,所以发自产产品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而对于外购商品,企业外购价一般而言就是公允价值,所以按照外购价确认职工薪酬成本,不确认收入。 发自产产品有美化财报的小小作用,因为,会增加企业毛利和营收图片,当然一个企业混到发职工福利来美化营收,估计他们都懒得发,因为已经不可救药了。 二、增值税 据研究增值税的同学说,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打断抵扣链条,所以说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外购产品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为何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要确认销项税额呢?原理上说也是断了抵扣链条,不得抵扣进项。 学税法的朋友说,这个产品计算进项转出很麻烦,也算不准确,涉及各种材料,运输成本,折旧成本,税率不同,经过生产过程后,很难还原进项税额,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干脆做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简单便捷容易操作。 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反正都是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呢,是“歧视”人图片的政策,厂门口一条大狼狗,买点狗粮,这进项可以抵扣吧,但是人吃的东西,对不起,这进项不得抵扣。 为什么歧视人呢?我想,说什么打断抵扣链条,都是拿理论忽悠老百姓,本质就是反避税需要。如果职工福利,理解为一种正常费用开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老板家一家人吃的,老板家亲戚家吃的,估计都开进项票在公司做职工福利了,职工连味道都没有闻到,但是进项税抵扣了。 接下来更加可怕的不是老板家吃的这么简单,世有恶人,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叫大家把消费支出都开发票到他们家公司,于是他们家会有很多进项税,然后他们家公司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卖给别人……这是要杀头的。 反避税,反避税。不是人不如狗,是制度设计不要导向人们作恶犯罪。 三、个税 实务中,做会计的同学最烦的是个人所得税了,这个玩意儿是涉及个税的,顺带把这个话题理一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讲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是个空欢喜条款,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做了具体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以根据上述条款分析,节日福利算不得生活补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玩意儿群众不满意,因为发个月饼粽子这些,还要从工资里面扣个税,交个税的福利,这味道吃起来怪怪的。 但是税收规则制定机关也苦恼,不是想收你们几个粽子税月饼税,这才几个钱啊,那是因为反避税需要啊,如果放开免个税,很多公司就会利用这个规则逃个税,比如多发福利品,少发现金,然后给一个通道,再去收购职工手里的福利品,就能逃避个税缴纳。 对于个税问题,大家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里面也有类似原理表述。 个税征与免,皆因社会需要。
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问: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问题中所述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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