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5
摘要: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99号           2004-03-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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