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99号 2004-03-05 税屋提示——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