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251号 2005-12-0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致函省局,要求对该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申报问题给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行及各市、县分、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全辖(除三亚分行外)的各项收益性支出统一由省行财务中心进行审批和报账,所有的支出原始核算凭证均在省行集中归档管理,因此,该行各分、支行(除三亚分行外)从2005年第四季度起不再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统一由省行一级集中申报。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汇缴工作(除三亚分行外)由海口市国税局负责。 二、关于财产损失申报审批问题 该行(除三亚分行外)各分、支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审批,然后由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汇总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审批,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由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送省局审批。 三、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各分、支行企业所得税事项的检查由省国税局另行通知。 四、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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