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33号 关于印发《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7
摘要:《通告》由各单位征收科(组)负责印制,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在纳税人前来纳税申报时予以发放,同时要对纳税人做好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3号      2006-01-27


各区、分局:

  现将《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通告》由各单位征收科(组)负责印制,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在纳税人前来纳税申报时予以发放,同时要对纳税人做好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对于销售额已达认定标准应申请未申请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继续适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

  (二)“征收率”栏按征收品目适用税率改为13%或17%。

  (三)纳税人在计算所属期的销售额,应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后填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17%(或13%)

  当期销售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17(或1.13)

  <当期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额×1.04(或1.06)>

  (四)对于纳税人在所属期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可作为预缴税款在申报表内填列。

  (五)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系统核定的税率有异议,或因特殊的征收品目不应按上述方式纳税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重新核定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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