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6]393号 2006-09-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凡未缴纳2006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6年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纳。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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