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养代管动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330号 2006-11-2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利用自己的场地设施和委托方提供的种苗、饲料代养代管动物,委托方为此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受托方。关于单位和个人代养代管动物取得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之规定,对上述代养代管动物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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