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200号 2002-12-0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下发了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省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行。针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对新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改,同时根据《通知》要求,设计了预缴申报表,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范围 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预缴申报表在地税机关征管和查帐征收企业中全面使用。 二、使用时间 新年度纳税申报表自2002年度申报开始使用,预缴申报表自2003年度开始使用。2002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仍使用现行申报表申报预缴。 三、使用要求 (一)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八张附表,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主表和所有附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统一调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于涉及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2002年度申报表在明年4月1日至4月30日内报送。 由于新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与现行纳税申报表差异较大,推广使用的时间较紧,请各地结合办税人员的培训,抓紧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使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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