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征印花税使用票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9]18号 2009-02-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部分区县金融企业在借款合同代征印花税事宜中,仍按照《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借款合同和金融企业营业帐簿交纳印花税试行办法〉的通知》(重税四发[1988]454号)开据“代征印花税收据”给纳税人,此做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年版)的有关规定不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银行代征印花税票证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代征印花税收据”的使用。 二、银行代征印花税统一使用印花税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银行代征的税款应按月或按季解缴入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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