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是否要同时计算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

来源:中翰税务 作者:中翰税务 人气: 时间:2011-04-18
摘要:案例说明: 众所了解的是,当前的商场经营模式基本是代理制,即销售货物后,再与厂家结算,并且取得厂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入库的处理,因此在商场的库存账上,经常出现负数库存...

案例说明:
众所了解的是,当前的商场经营模式基本是代理制,即销售货物后,再与厂家结算,并且取得厂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入库的处理,因此在商场的库存账上,经常出现负数库存。但是我们在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中的也发现了代理的规定,在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适用5%服务业的事项中包括“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进而解释为: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我们发现较多的主流人物的观点认为缴纳了增值税后要再缴纳营业税,有代表的是:

南通地税局的一个网上回复——
问题:
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9月签定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卷烟200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为了占领市场,卷烟厂与商场商定,以结算价为基数,加价3%对外销售。11月代销业务结束,双方按协议结算了款项,并开具了相应的合法票据。问:商场交了增值税还需要交营业税吗?
 
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代销商品时必须按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必须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规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  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因而代他人销售商品除了必须就商品销售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外,还需要就代理销售收入即手续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中翰税务观点——
不考虑适用流转税错误的情形,认为同一笔业务要同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我们认为其本身就存在误区,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不可能就一项业务规定两种流转税税项。只是在规定上,或许是法规制订部门并没有区分两者的标准及深入的说明。

大家可以参照财税[1994]26号文件,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我们发现,代购业务也是149号文件所规定的事项,但在26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只适用一种流转税应税行为。

对于代购规定比较明确,对于代销呢,这里要深入理解增值税的代销视同销售与真正销售的增值税适用。如果代销货物的人员只是相当于一个居间介绍的角色,其本身并不涉及货物采购与收、付款项,这是应是一种佣金所得,缴纳营业税。从案例说明中的商场的经营模式看,其缴纳的应是增值税,而不是再就其差额的利益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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