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后土地作用权未过户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  问:我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并发放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我公司所在城市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当地国土局不办理土地到个人的过户...

  问:我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并发放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我公司所在城市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当地国土局不办理土地到个人的过户。近期,本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职工房改住宅的土地使用税,我公司认为虽然土地使用证是单位的,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公司已将土地上的住宅转让给个人了,已没有处分的权利,只不过土地使用证上的名称没变更过来。我公司是否要缴纳职工住宅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问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地土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则该职工住宅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