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并发放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我公司所在城市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当地国土局不办理土地到个人的过户。近期,本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职工房改住宅的土地使用税,我公司认为虽然土地使用证是单位的,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公司已将土地上的住宅转让给个人了,已没有处分的权利,只不过土地使用证上的名称没变更过来。我公司是否要缴纳职工住宅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问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地土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则该职工住宅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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