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明之极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来源:宁静致远 作者:宁静致远 人气: 时间:2011-09-13
摘要:一、47号公告出台是堵漏洞的文件。 其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的。 1...

一、47号公告出台是堵漏洞的文件。
其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的。
1、因为在2009年前,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作为设备处理只按4%减半征收,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税,企业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企业真这样做的还是比较少的,所以没有漏洞。
     
2、但是在2009年后,对生产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了,作为设备处理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选择与不动产一起销售,则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企业就少纳税了,所以就产生了漏洞。

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呢?为什么不明确一下呢?
应该说不需要明确了,因为早就在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上明确的。只有所得税上不用规定,因为所得税是以利润征收的,总结如下:
1、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2、土地增值税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三、是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应该征收增值税呢?税务机关表面上是给纳税人选择,其实是个利已的事项。
这个不是所谓政策上的问题,而是利于税务机关征管问题。原则上没有少收税就行了,至于是国税还是地税收都一样。如果企业愿意选择高税负,税务机关并不反对。反之企业愿意选择低税负,税务机关不能拒绝。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企业如选择按营业税混合销售则按5%纳税。同时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多缴纳契税。——大家都愿意多纳税,税务机关当然是不会反对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配电器等的动产,企业如选择按增值税应税货物则按3%纳税。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少缴纳契税。——税务机关也不得拒绝。 

厦地税发[2011]10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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