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处理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尹平达 韩萍 永红 人气: 时间:2011-12-26
摘要: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不好开支的礼品、礼金、回扣...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不好开支的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产生涉税风险。笔者将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规定整理如下,提请纳税人注意。

列支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餐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对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扣除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其中以企业自制商品(大额礼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8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100万元。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时,当地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以自制商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不能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业务招待费金额=200-80=120(万元),调整后的计算基数=20000+100=2010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20100×5‰=100.5(万元),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120×60%=72(万元),由于72万元小于100.5万元,该企业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72万元,应纳税调增48万元(120-72)。

注意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不能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之中,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这些费用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用餐而发生的支出;而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相关阅读——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
       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媒体报道:
      财政部就242号文件答问 新规定不溯及既往
      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
      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不影响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补助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福利应纳入工资饭补等需缴个税
      房补车补餐补今后统统要缴个税
      饭补等福利也缴税百姓“无奈”胜过“关心”
      财政部发文对补贴要征个税联通员工内部差价消费或包括在内
      谨慎支持“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财政部的文件并非是额外增加个人所得税
      个税政策缘何引来“质疑”不断
      帮您算算账:800元补贴可能交200元税
      饭补通讯补等福利缴税,不必大惊小怪     
      规范企业福利费并非税收政策调整   

       政策解读:
       1.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2.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 
       3.
注意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的配比
       4.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何衔接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福利费四大处理要点
       5.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 
       6.
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
          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
          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7.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264号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应付福利费余额转资本公积是否调增?

          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