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材料用于电力产品是否作进项转出?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1-16
摘要:  问:某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问:某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请问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进项税额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外购原材料如用于电力产品的,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