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请问外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进项税额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外购原材料如用于电力产品的,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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