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13
摘要: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1-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二、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4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