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09
摘要: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税收文件根据其是否涉及纳税人、是否需要广泛知晓、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情形,由主办单位确定解读与否。对需要解读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在文件运转中,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收宣传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提请主办单位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主管领导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2]4号        2012-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意义

  税收政策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做好税收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帮助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新时期“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税收”税收工作主题,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政策解读的范围

  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要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二)其他税收文件根据需要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税收文件根据其是否涉及纳税人、是否需要广泛知晓、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情形,由主办单位确定解读与否。对需要解读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在文件运转中,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收宣传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提请主办单位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主管领导审定。

  三、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

  (一)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的内容和形式。税收政策的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要考虑纳税人的需求和社会各界容易产生的不同理解。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过于专业化和公文化。为便于政策解读稿的起草与管理,近期税务总局将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公文起草相关栏目中增加“政策解读稿”模版。公文起草人员应当使用该模版起草政策解读稿。

  (二)严格税收政策解读稿的发布流程。所有对外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均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审核,由税收宣传管理部门通知税务网站管理部门对外发布。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只有通过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后,其他税务网站方可发布。

  (三)及时关注和回应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进行连续性解读,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防止涉税信息失真、失控,确保税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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