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39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6
摘要: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39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函[2013]297号      2013-06-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6588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本次核定的车价信息版本号为第39版。

  二、由于本次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数据量大,更新所需时间较长,因此暂不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各地仍按照过去的做法通过文件与数据库脚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数据 ”目录下载新的车价信息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13年6月9日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结束后使用税务总局下发车价信息包进行数据更新。

  四、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6月0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