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税函[2013]75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7
摘要: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营改增”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办理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国税函[2013]75号          2013-06-07

各县(市)区国家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营改增”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办理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济南市“营改增”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过渡优惠。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名单(以下简称“减免税名单”),通知纳税人携带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直接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名单涉及我市纳税人211户,其中历下局55户、市中局5户、槐荫局3户、天桥局4户、历城局12户、章丘局1户、高新区局131户。

  纳税人持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携带的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与减免税名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减免税项目,以便明确优惠类型及优惠截止时间。核对完毕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同时按照现行流程(见附件1)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备案完成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二、减免税名单以外的能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的试点纳税人,持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原件返还纳税人,并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按照现行流程(见附件1)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备案完成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除一、二条规定以外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见附件3)要求报送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试点纳税人资料齐全或补正后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现行流程(见附件1)进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审批,备案或审批完成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注意事项:

  1、拟自8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办理完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备案或审批。

  2、个人(指自然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因上述个人属于不需要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3、“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电影企业转让版权、发行、农村放映业务”两项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优惠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等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优惠期限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的优惠期限为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起3年内。

  4、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起止时间、项目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别针对短期优惠项目要做到及时维护到期信息,杜绝超期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发生。

  5、减免税名单请到市局内网营改增专栏内下载。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办理目前只进行纸质资料流转,电子流程待省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后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1-5.docx

  1、现行减免税操作流程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报送资料

  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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