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地税12366热点问题

来源:连云港地税 作者:连云港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1-08
摘要:一、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

一、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指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问:企业4月份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1300元,当月因购买税控机可以抵免营业税2700元,当月不足抵免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网络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函[2012]30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置网络税控机的费用,可以在申报缴纳税款时享受营业税全额抵免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将应抵免的营业税额填列在《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减免税额”项目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购机费用直接抵免营业税税额,当期不足抵免的,结转以后月份抵免。因此,该企业当期营业税额不足抵免的留到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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