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销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快递公司弄丢,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范围,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向快递公司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销售额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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