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货主违约而解除销货合同,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因购货主违约而解除销货合同,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销货方)和乙公司(购货方...

因购货主违约而解除销货合同,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销货方)和乙公司(购货方)于6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7月10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7月7日因购货方突然违约,双方解除了购销合同,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到了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购货方违约而解除销货合同,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在纳税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配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不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醒

违约金是否构成价外费用,是否涉及流转税,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一般来说,存在下列几种情况:

(1)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

(2)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不能按期交货等(不包括质量问题)原因造成违约,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未实际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

(3)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应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折让或退货证明,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发票。

(4)合同已履行,因购货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则该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要随同价款一起计征流转税。此时,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应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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